(2015)海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朱凤梅与北海市创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梅,北海市创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朱凤梅。委托代理人:张东方。被告:北海市创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路9巷15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劳祺臻,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凤梅与被告北海市创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警芳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