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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建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81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红,���,1972年2月25日出生;2010年4月28日因违法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5月18日因违法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3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广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黄建红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麦当劳门前,经电话联系后向马×贩���毒品时被抓获,当场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14克。被告人黄建红于2015年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白纸坊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建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宋×、王×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涉案照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刑初字第782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视听资料,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白纸坊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黄建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红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冰毒),其行为妨��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建红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建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建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黄建红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建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建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魏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