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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蔡恩秋与陈鑫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恩秋,陈鑫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蔡恩秋,男,1974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鑫辉,男,1991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恩秋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恩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恩秋负担。审判员  洪旗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颜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