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行审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市北分局与青岛大地星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市北分局,青岛大地星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审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市北分局。法定代表人李汝琦,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许轶,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涛,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大地星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明国,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市北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青岛大地星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青环北罚字(2014)8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市北分局以被执行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未影响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麟代理审判员 刘永涛人民陪审员 陈爱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青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