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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张某某,男,1952年1月4日生,汉族。被告贺某某,女,1956年4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 娜人民陪审员  郭金旺人民陪审员  董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