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张某某,男,1952年1月4日生,汉族。被告贺某某,女,1956年4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 娜人民陪审员 郭金旺人民陪审员 董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