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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执民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张绍标、徐永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张绍标,徐永久,符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金跃强。被执行人张绍标。被执行人徐永久,212420.46。被执行人符丽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仲裁委员会(2014)台仲裁字第467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绍标、徐永久、符丽君按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绍标、徐永久、符丽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绍标、徐永久、符丽君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2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房产地权等其他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