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607号原告任某某,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被告汪某某,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池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