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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607号原告任某某,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被告汪某某,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池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