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王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杨××,无职业。被告王一×。原告杨××诉被告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爽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王一×均到庭参加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王二×,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议,感情日渐疏远。原告怀孕期间,被告要求其流产,原告因此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1份。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提交如下证据:证人证言1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王二×,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原告搬回娘家居住。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会用心照顾家庭,希望原告给彼此一个缓和夫妻感情的机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并育有一女,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均系再婚,更应该相互珍惜。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产生矛盾后应正确面对,加强沟通,多做有益于夫妻感情的事情,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现双方子女年幼,原、被告作为父母应多从子女的角度出发,各自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慎重对待婚姻生活。现原告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