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514号原告熊某,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蔡某,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