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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6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514号原告熊某,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蔡某,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