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申请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陈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将陈佳琪领走,并于当日书写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俊霞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