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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焕珍申请执行敬易明、敬小清、敬俊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焕珍,敬易明,敬小清,敬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何焕珍,女。被执行人敬易明(曾用名敬守荣),男。被执行人敬小清,女。第三人敬俊萍(系敬易明之妻),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敬易明、敬小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敬易明、敬小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南部县南隆镇五里小区临迎宾大道的口面房及之上的第2、3、4、6楼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给申请执行人何焕珍。二、申请执行人何焕珍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菊 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