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92年6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余子才,仁寿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某,男,生于1987年7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