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裁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信强与被执行人梁雄权、吴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信强,梁雄权,吴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周信强。被执行人梁雄权。被执行人吴云英。申请执行人周信强与被执行人梁雄权、吴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64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共计220728.52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8日),承担诉讼费1340元、本案执行费32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6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于平审判员 杨耀春审判员 韦汉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