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天海与户文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海,户文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张天海,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户文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海与被告户文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海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天海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树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