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金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姚军、姚红国、杨全恩、赵新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军,姚红国,杨全恩,赵新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0066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祝金海,该社信贷员。被告姚军,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士林、文东升,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红国,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全恩,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新丽,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姚军、姚红国、杨全恩、赵新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5日以贷款涉及刑事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永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