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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贵与被执行人李方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3)铁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逾期,被执行人李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本院将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某村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某村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3)铁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义审判员 赵国范审判员 付治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弭元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