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通城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金福与王绍林、胡年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通城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黄金福。被执行人王绍林。被执行人胡年才。本院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绍林、胡年才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金福货款18911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金福的申请执行后,因二被执行人一直在外打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二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执行期间本院依职权查询,也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黄金福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雪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