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少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寇某与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少民初字第52号原告寇某,女,1979年3月1日生,汉族,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干警,住济南市。被告密某某,男,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与被告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寇某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寇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颜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