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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无刑初字第0005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2014年12月4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无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12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4月10日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英、聂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酒后无证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无极县北马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北马村黄某家门前时撞住王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发生事故后秦某驾车继续向南行驶,驶出100多米后,其所驾驶的小客车在车右侧前轮碾压住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下停止。后经无极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秦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秦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被告人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酒后无证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无极县北马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北马村黄某家门前时撞住王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发生事故后秦某驾车继续向南行驶,驶出100多米后,其所驾驶的小客车在车右侧前轮碾压住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下停止。后经无极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秦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另查明,2015年2月2日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经无极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对秦某可以判处非监禁刑在社区进行矫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该交通事故的报案和受理情况。2、被告人秦某的供述:2014年12月4日18时许,我驾驶冀A×××××小客车由马古庄回南马村,沿马古庄至南马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马路段事故地点处时,没有看清撞了我前面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我喝了酒,发生事故就慌了,来不及停车,向前走了一段才停下。发生事故后,我没有报案。当时车上只有我一个人。肇事车的车主是我,有保险。我没有驾驶证。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情况说明:证明交通事故现场情况。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王某符合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死亡。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秦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6、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秦某和被害人王某的基本情况。7、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秦某无驾驶资格,机动车的所有人系秦某。8、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王某的死亡情况。9、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秦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76.62mg/100ml。10、强制措施凭证和扣押、返还物品凭证:证实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扣押、返还物品情况。11、东侯坊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秦某无犯罪记录。1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秦某在2014年12月4日18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未遂,于当日被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抓获。13、公证书、协议、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已经达成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14、无极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调查评估,对秦某可以判处非监禁刑在社区进行矫正。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死亡,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秦某在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秦某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付永红审 判 员  杨苏敏人民陪审员  司伟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