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永强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火电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火电工程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王永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长贵,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火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强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火电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强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火电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王永强承担。��理审判员赵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