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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四川杰安塑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四川杰安塑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彭山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杰安塑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我院依法提取了该公司在眉山市彭山区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回购款,申请人杨某某对本案的不足部分自愿表示放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彭山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晟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