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终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英清与姜廷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廷伟,王英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廷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清,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陈志铭,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英清与原审被告姜廷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5872号民事判决,姜廷伟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廷伟与被上诉人王英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志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廷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廷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由上诉人姜廷伟负担。退还上诉人姜廷伟80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风波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阎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