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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港民初字第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沈勇军诉包建华、田翠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勇军,包建华,田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393号原告沈勇军。被告包建华。被告田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勇军诉被告包建华、田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勇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包建华、田翠红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沈勇军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勇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沈勇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知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马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