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港民初字第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沈勇军诉包建华、田翠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勇军,包建华,田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393号原告沈勇军。被告包建华。被告田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勇军诉被告包建华、田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勇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包建华、田翠红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沈勇军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勇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沈勇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知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马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