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县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沈建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县建筑设备租赁站,沈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51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设备租赁站。被执行人沈建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龙马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建彬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