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郑秋金与被告张素生、杨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秋金,张素生,杨叶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128号原告郑秋金,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德化县,现住德化县。被告张素生,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杨叶胜,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郑秋金与被告张素生、杨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秋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素生、杨叶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秋金诉称,被告张素生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4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张素生未能偿还。被告张素生与被告杨叶胜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张素生与被告杨叶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素生与被告杨叶胜应共同偿还借款。1、要求被告张素生、杨叶胜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素生、杨叶胜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被告张素生因经商缺乏资金向原告郑秋金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同日,由被告张素生出具借条一份交给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张素生未能偿还。另查明,1996年11月26日,被告杨叶胜与被告张素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郑秋金在法庭上的陈述以及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借条一份、本院依法调取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张素生向原告郑秋金借款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实被告张素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未能偿还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素生应当偿还。原告郑秋金与被告张素生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如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原告主张上述借款系被告杨叶胜与被告张素生夫妻共同债务,对此被告张素生、杨叶胜均未书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系被告张素生的个人债务,故被告杨叶胜对被告张素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张素生、杨叶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素生、杨叶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郑秋金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认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如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2860元,由被告张素生、杨叶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挺颖人民陪审员 吴志镔人民陪审员 徐婉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燕萍速 录 员 李青萃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