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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执字第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大同市阳高县济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史江峰、史勤峰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阳高县济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史江峰,史勤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阳执字第045-2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阳高县济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高县新华南街2号。法定代表人:张银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史江峰,男,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大同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史勤峰,女,1979年5月24日生,汉族,大同市城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2012)阳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日向二被执行人史江峰、史勤峰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3年8月89日前自觉履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以(2013)阳执字第0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史江峰、史勤峰所有的座落在大同市城区教场街19号金帝商厦2层正5号(面积133.99㎡)、3层正5号(面积133.99㎡)商铺。于2014年9月29日以(2013)阳执字第04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上述查封商铺进行评估、拍卖。山西同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按评估价268.07万元作保留价举行第一次拍卖会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登记竞买而流拍;2015年2月12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即241.63万元举行第二次拍卖会公开拍卖,也因无人报名登记竞买而流拍;之后山西同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4月2日在第二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又降价10%即217.136万元举行第三次拍卖会公开拍卖,但因无人报名登记竞买而流拍。2015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阳高县济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即217.136万元接受该拍卖标的物并要求被执行人补交差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史江峰、史勤峰所有的座落在大同市城区教场街19号金帝商厦2层正5号(面积133.99㎡)、3层正5号(面积133.99㎡)商铺,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即217.13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阳高县济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史江峰、史勤峰应返还大同市阳高县济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1559771元(670523+889248)、案件受理费24708元、执行费28465元、评估费5000元、拍卖公告费500元,共计3218444元。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史江峰、史勤峰所有的座落在大同市城区教场街19号金帝商厦2层正5号(面积133.99㎡)、3层正5号(面积133.99㎡)商铺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阳高县济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阳高县济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标审判员  孙志武审判员  张进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成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