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高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庆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吴立军、王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吴立军,王立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高民初字第19号原告李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莹莹,女,大庆市火炬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爱国路2号。负责人李少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法定代表人刘宏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立军,男,汉族。被告王立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吴立军、王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应收265元,由原告李庆负担。审判员 孙井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晓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