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薛某与济宁爱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爱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爱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崔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上诉人济宁爱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宁爱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宁爱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宁爱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84.5元,由上诉人济宁爱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