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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与翁辉鹏、广州全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2014知民初99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广州全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翁辉鹏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94号原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守新,站长。委托代理人:李肖欣,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伟生,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全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吴秋松。被告:翁辉鹏,住广东省惠来县。原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总站)诉被告广州全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旺公司)、翁辉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造价管理总站委托代理人李肖欣、被告翁辉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全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造价管理总站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编撰了《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学习培训系列教材》,是该套系列教材的著作权人。2011年12月,原告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签订相关委托协议,由原告委托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专有出版上述系列教材,并约定原告对出版的系列教材享有总发行权,若发生书籍盗版,由原告全权负责维权事宜。其中,《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建筑与装饰工程2011》(上下册)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图例).建筑与装饰工程.2011》(标准书号ISBN为:978-7-112-13696-4)是《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学习培训系列教材》的其中三册(一套三本)。经原告调查发现,两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国教育考试书店”(网址为http://www.jybook.org/;备案证号:粤I**备10232166号-4)上大量出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盗版教材。对此,原告向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就被告的侵权行为作出(2012)粤广广州第118178号予以保全。原告认为,原告从未授权任何组织机构销售《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建筑与装饰工程2011》(上下册)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图例).建筑与装饰工程.2011》图书,两被告公开大量销售盗版教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同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建筑与装饰工程2011》(上下册)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图例).建筑与装饰工程.2011》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图书;2、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全旺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被告翁辉鹏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求,不清楚本案的具体情况,涉案网站不是我经营的。经审理查明:《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建筑与装饰工程2011》(上下册)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图例).建筑与装饰工程.2011》一书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2011年12月首次出版、发行,书号ISBN978-7-112-13696-4,字数共1707千字,定价230元(上、下册)(含图例),系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学习培训系列教材(以下简称系列教材)。2012年6月6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具《关于〈委托出版协议〉的补充说明》一份,全权委托造价管理总站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学习培训系列教材(2011)》的维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发函警告、行政投诉、诉讼等方式。同年7月9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具《正版图书特征说明》一份,确认该社出版的图书封底均有方形专用激光防伪标贴,上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字样及社徽等激光图形,并有专用的防伪码位数(5位4组数字组成)、防伪查询方式(包括登录网站www.cn12365.org进行查询、拨打010-66112365查询以及手机发送ZJJ*加防伪码至12114查询共三种方式)。该社另于同月19日出具《关于发行事宜的说明》称,根据约定该社出版的该系列教材的印刷成品均交由著作权人即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发行。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于2012年6月29日出具的(2012)粤广广州第118178号公证书载明,同月6日依造价管理总站申请,该处公证员与公证人员会同造价管理总站代理人董某使用该处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进入http://www.baidu.com页面搜索“中国教育考试书店”,在结果中点击标题为“中国教育考试书店—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二级建造师考试用书、一…”链接进入http://www.jybook.org/页面,依次点击“登录”、“支付宝快捷登录”,输入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登录,通过搜索“广东省造价员考试”关键词可得商品名称为“2012年广东省造价员考试教材建筑与装饰工程全套4本(赠图例)”(售价296元)、“2012年广东省造价员考试教材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建筑与装饰工程2011上下册)”(售价为184元)等相关在售考试书籍商品,将上述商品加入购物车并结算,最后显示成功付款页面;购买过程中显示收款方为“翁辉鹏33069119@163.com”,另,点击“支付方式”项下的“银行汇款”,显示有招商银行等五家银行的账户信息,户名均为翁辉鹏;上述网站网页底部均标注有“中国教育考试书店版权所有”、“ICP备案证书号:粤I**备10232166号”字样;同月7日,董某来到该处办公室,在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从金峰快递工作人员处签收了一个邮寄包裹,并对包裹拆封及拍照,包裹内的书籍和发票由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贴上封条并交由董某自行保管。经当庭拆封,内有18本书籍以及两张金额分别为423元和900元且加盖有内容为“广州海林书店发票专用章”的购书发票,其中涉案商品为《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建筑与装饰工程2011》(上下册)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图例).建筑与装饰工程.2011》各2套共6本,书籍正面均标有该书籍的名称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的字样,底部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字样,其中《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建筑与装饰工程2011》(上下册)(共4本)背面均张贴一个防伪标签,标签上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等字样和电话查询方式“拨打4008830336查询手机发送防伪码至138××××7432查询”及四组五位防伪码,分别为06117241519168999590、06117241519149331269、06117241522896644299、06117241518103352497。经比对,封存涉案书籍与造价管理总站提供的正版书籍除防伪标贴内容不同、查询方式不同外,其余内容完全一致。全旺公司于2007年9月11日经核准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以及批发和零售贸易等。造价管理总站提交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截屏信息显示,网站www.jybook.org的主办单位为全旺公司,网站备案号为粤I**备10232166号-4,网站的负责人为翁辉鹏。翁辉鹏称该网站并非由其经营,其仅代为备案,另,翁辉鹏确认涉案网站所显示的支付宝账号“翁辉鹏33069119@163.com”以及银行汇款信息中的银行账号均为其所有,其否认收到购买涉案被控侵权图书的款项,并称该图书并非由其进行销售。翁辉鹏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造价管理总站就涉案系列教材侵权纠纷与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按阶段支付代理费。造价管理总站明确主张合理支出包括购买侵权书籍费1323元、律师费5000元、工商查询费5.30元、公证费3000元,上述费用总计后在(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94至998号五案中平均分摊,即每案合理费用1865.66元,并提交公证费发票金额3000元、律师费发票5000元、工商档案查询发票5.30元及封存票据共1323元。以上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造价管理总站提供的涉案书籍、说明、(2012)粤广广州第118178号公证书及其封存实物、ICP备案主体信息、《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工商档案查询发票为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本案中,无论是涉案书籍的合法出版物还是被控侵权书籍的封面和版权页均载明由造价管理总站编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上述证据足以证实造价管理总站为涉案书籍的著作权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享有涉案书籍的专有出版权和发行权,依法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该社出具说明所确认的内容,造价管理总站有权为维护其合法著作权益提起诉讼。造价管理总站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被控侵权书籍系从全旺公司主办、翁辉鹏作为负责人的网站www.jybook.org购买,翁辉鹏亦确认该网站所显示的支付宝账号及银行账号均为其所有,翁辉鹏辩称并未收到涉案被控侵权书籍的购买款项且涉案被控侵权书籍并非由其销售但并未提交证据推翻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造价管理总站提供的合法出版物上防伪标贴特征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具的《正版图书特征说明》相符,被控侵权书籍与合法出版物相比对,防伪标贴内容、防伪查询号码、查询方式均不相同,据此足以认定被控侵权书籍为非法复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全旺公司作为销售被控侵权书籍的网站主办单位、翁辉鹏作为该网站的负责人及收款账号所有人,对网站的经营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书籍具有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对造价管理总站享有的涉案书籍发行权的侵犯,依法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造价管理总站的损失。鉴于造价管理总站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全旺公司、翁辉鹏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在法定赔偿限额范围内综合考虑全旺公司、翁辉鹏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造价管理总站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酌情认定全旺公司、翁辉鹏承担的赔偿数额。至于造价管理总站要求全旺公司、翁辉鹏销毁库存侵权图书的诉讼请求,因造价管理总站未能举证证实全旺公司、翁辉鹏库存书籍的情况,故造价管理总站的该项诉请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全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全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翁辉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建筑与装饰工程2011》(上下册)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图例).建筑与装饰工程.2011》;二、被告广州全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翁辉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8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全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翁辉鹏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广州全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有关单位,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君人民陪审员  康国安人民陪审员  梁健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月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