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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伍某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武法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某。2014年11月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5年2月11日中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邓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4月26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准予对该案延期审理,2015年4月28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某某分别于2012年8月在韶关市武江区开设“武江区某便利店”、2013年11月在韶关市新华北路开设“武江区某便利店”、2014年5月在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开设“浈江区某便利店”,经营烟、酒、办公用品、玩具、护肤品、日用品等零售业务。从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伍某某在没有取得销售药品资格的情况下,先后从深圳市、香港特别行政区购入未经进口许可的香港药品,并将药品放在其经营的三间便利店内进行销售。2014年10月31日,顾客刁某某、何某某先后在新华北路“某便利店”购买商品,在询问店员有无香港药品喇叭牌正露丸时,店员从收银台抽屉拿出该药进行销售并提供剪去票头的销售小票。2014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了被告人伍某某位于浈江区、武江区的三家店铺,并分别扣押了店内待售的药品一批。经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假药认定意见书》认定,在被告人伍某某经营的三家“某便利店”内查获的涉案药品分别为67、84、15个品种批次,上述涉案药品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药品进口注册证明。“某便利店”销售的上述涉案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情况下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为打击犯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对公诉机关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某某分别于2012年8月在韶关市武江区开设“武江区某便利店”、2013年11月在韶关市新华北路开设“武江区某便利店”、2014年5月在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开设“浈江区某便利店”,经营范围包括烟、酒、办公用品、玩具、护肤品、日用品等零售业务。从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伍某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深圳市、香港特别行政区购入未标示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的香港药品及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国外生产的药品,并将上述购入的药品在其经营的三间“某便利店”内进行销售。2014年10月31日,顾客刁某某、何某某先后在新华北路“武江区某便利店”购买香港生产的药品喇叭牌正露丸。同日,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了被告人伍某某经营的三间“某便利店”,并分别在三间店内查获待售的香港或国外生产的药品一批。经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假药认定意见书》认定,公安机关在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区某便利店”查获的84个品种批次的药品、在韶关市新华北路“武江区某便利店”查获的15个品种批次的药品、在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浈江区某便利店”查获的67个品种批次的药品,均未标示医药产品注册证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且上述三间“某便利店”也未能提供上述药品进口注册证明,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31日晚,公安人员配合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日常检查工作时,发现涉案的“某便利店”没有销售药品资格的情况下,销售未经进口许可的药品,2014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某便利店”销售假药一案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本案被告人伍某某的身份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31日将被告人伍某某抓获。4、涉案三家“某便利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涉案三家“某便利店”的经营者均是被告人伍某某,且该三家“某便利店”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经营药品。5、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从2014年7月开始在“某便利店”上班的,伍某某是韶关市三间“某便利店”的法人代表,我就是她招聘来的,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黎某某也是“某便利店”员工,我主要在工业东路“某便利店”上班,但如果有其他员工休假,我也要去其他店顶班。三间“某便利店”均没有售卖药品资格,但均有黄道益活络油、久咳丸、幸福伤风素、保婴丹等香港药品销售,伍某某交待我们将药品放在收银台抽屉里,售卖时一般不开销售小票,如果客人要小票的话,就要剪掉票头。2014年10月31日,我在新华北路“某便利店”上班,当晚,公安人员来检查时,刚好有一名女子来购买了喇叭牌正露丸,公安人员就将我们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从2014年9月开始在浈江区风采楼“某便利店”上班的,伍某某是“某便利店”的法定代表人,处理店内所有大小事,刘某甲、刘某乙、谭某某、黎某某也是“某便利店”员工。我从上班的第一天,就发现“某便利店”有香港药品销售,但伍某某交代过我不能将香港药品直接摆放在货架上销售,要藏在抽屉里,有客人来购买才拿出来卖。在我工作的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浈江区风采楼“某便利店”有双飞人药水、保婴丹、黄道益活络油、必理通、平安膏销售,每月能销售4至5瓶香港药品,其中双飞人药水和胃药比较好卖。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从2012年8月开始在武江区工业东路“某便利店”上班的,如果有其他员工休假,我也要去其他店顶班。伍某某是“某便利店”的法定代表人,处理店内所有大小事,王某某、刘某乙、谭某某、黎某某也是“某便利店”员工。三间“某便利店”都有幸福伤风素、久咳油、黄道益活络油、平安油等香港药品销售,但伍某某交代过我不能将香港药品直接摆放在货架上销售,要藏在柜子里,有客人来购买才拿出来卖,因为以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说过我们不能卖药品。这些药品进货时都是先到工业东路店存放,如果其他店没有这种药了,就从工业东路店调货过去。工业东路“某便利店”每月能销售5至6瓶香港药品。8、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从2014年8月开始在新华北路“某便利店”上班的,如果我休假,其他员工要到我所在的店顶班。伍某某是韶关市三间“某便利店”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谭某某也是“某便利店”员工。我所在的这间“某便利店”有双飞人药水、久咳丸、黄道益活络油、宝林丹等香港药品销售。如果我所在的这间店没有客人需要的香港药品,我就会打电话问工业东路店有没有,如果有,其他店的员工就会拿过来。伍某某交代过我不能将香港药品直接摆放在货架上销售,要藏在柜子里,有客人来购买才拿出来卖。我上班时,有时会一天卖出3至4瓶香港药品,但有时一天也卖不出一瓶。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刘某乙辨认出谭某某是“某便利店”员工。9、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从2014年9月开始在“某便利店”上班的,我在三间“某便利店”都工作过。伍某某是韶关市三间“某便利店”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谭某某也是“某便利店”员工。韶关市这三间“某便利店”都有双飞人药水、岘壳胃散、黄道益活络油等香港药品销售。我们是不将香港药品直接摆放在货架上销售,是藏在柜子里,有客人来购买才拿出来卖,如果客人需要购物小票,我们会将小票上端我们店的店名及小票下端我们店的电话剪去,再交给客人。我上班时,一个月约能卖出5至6瓶香港药品。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黎某某辨认出王某某是“某便利店”员工。10、证人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1日,我在新华北路“某便利店”内买了一名香港药品喇叭正露丸,付款后,我要求店主给购物小票,但店主说这些药品是不能卖的,之后,他将小票打印出来后,用界刀把小票有店名、时间的位置都裁掉后,才把小票给我。1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1日晚,我在新华北路“某便利店”问该店店员是否有香港药品销售,店员说有,我就买了一名香港药品喇叭正露丸,该瓶香港药品是店员从收银台的抽屉里拿出来的。购买后,该店店员也开据了小票给我。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何某某辨认出谭某某就是销售香港药品给其的“某便利店”员工。证人何某某还辨认出其在“某便利店”购买香港药品的单据。12、被告人伍某某供述,我从2012年开始先后经营3家“某便利店”,刘某甲、刘某乙、黎某某、王某某、谭某某都是我店的员工。三家“某便利店”的经营范围均为销售食品、日常用品等,但没有经营药品的资格。我经营的“某便利店”从2014年年初有黄道益活络油、久咳丸、幸福伤风素、保婴丹等香港药品卖,由于品种数量较多,我没具体数过,这些药品都是我自己从香港购买或是从深圳口岸向一些过境客人收购回来的。之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到“某便利店”检查时,发现过我卖香港药品,并提醒我店不能卖药品,更不要卖香港药品,但之后一些顾客总来问,为方便顾客,我就将药品藏着卖,有客人问到才拿出来卖。我还交待过我店的老员工,药品要藏在抽屉里,客人购买药品后,一般不开据小票,如果客人一定要小票的话,要将小票上店名剪掉,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监管部门的查处。2014年10月31日晚,公安机关在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路3号“某便利店”查到的一本登记本,是我三间“某便利店”商品及药品的进货记录及三间店相互调货的记录。13、被告人何某某辨认出2014年10月31日“某便利店”销售香港药品的单据,并辨认出“某便利店”商品、药品的进货记录及调货的记录本。14、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照片证实,2014年10月31日,公安人员依法对涉案的三间“某便利店”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的涉案的香港药品一批,并依法涉案香港药品及部分单据、记录本进行扣押。15、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假药认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在涉案的三间“某便利店”内查获并扣押的涉案药品,未标示医药产品注册证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且该便利店也未能提供上述药品进口注册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16、韶关市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某便利店“内查获的部分香港药品是用于婴幼儿的药品。17、韶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韶价认鉴(2015)072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公安机关在涉案的三间“某便利店”查获的涉案香港药品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2648.30元18、“某便利店”销售商品和药品的笔记本,证实从2014年4月20日开始,“某便利店”有进出商品、香港药品的记录,且香港药品在三间“某便利店”之间进行调度,即涉案的三间“某便利店”都有销售涉案香港药品的情况。19、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制作的韶武公(刑)勘(2014)318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涉案的三间“某便利店”现场状况、周边环境情况。上述各项证据均经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法,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伍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毅飞代理审判员  彭丹丹人民陪审员  马丽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