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与张乃新、陈瑞森、薛广双、曹允灵、曹召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张乃新,陈瑞森,薛广双,曹允灵,曹召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被执行人张乃新,男,197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陈瑞森,男,198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薛广双,男,197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曹允灵,男,197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曹召文,男,198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与张乃新、陈瑞森、薛广双、曹允灵、曹召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辉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