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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舒郁,李瑜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郁,李瑜,陈伙官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052号申请人舒郁,女,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李瑜,女,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渝北区。被申请人陈伙官,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渝北区。2015年4月29日,申请人舒郁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李瑜、陈伙官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北路232号东和春天12幢2单元2-18-2的房产并就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审查中,申请人舒郁于2015年5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舒郁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舒郁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