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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商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青岛美高化工有限公司与青岛鼎力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美高化工有限公司,青岛鼎力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504号原告青岛美高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国辉,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雪红,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鼎力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工业园西侧双元路。法定代表人李延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丽,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文胜,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青岛美高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鼎力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驳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美高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国华审 判 员  刘赞勤代理审判员  王红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德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