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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卢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32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陈鹏,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4199410581609。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审判员  房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旺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