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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炳仁与安丘市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仁,安丘市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994号原告王炳仁,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文学,安丘新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丘市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大近戈村(钢材市场8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孙冬科,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炳仁与被告安丘市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初立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炳仁的委托代理人孙文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炳仁诉称,他受雇于被告,从事路沿石铺设工作,截止到2013年5月15日被告欠他工资及奖金共13300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为他出具证明一份。后他多次找到被告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迟迟未付。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3300元。被告东华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路沿石铺设工作,2013年5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9700元、奖金3700元,共13400元。同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孙冬科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今王炳仁2013年白芬子工程款9700元另加去年奖金3700元壹万叁仟肆佰元正。孙冬科2013.5.15”。该款经原告追要被告未付,为此,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诉来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133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记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提供劳务,接受劳务者应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法定代表人孙冬科出具欠款13400元的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支付所欠原告劳务费及奖金,原告王炳仁起诉追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3300元,自愿放弃100元,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被告东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认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安丘市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炳仁劳务费及奖金13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7元,由被告安丘市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初  立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君-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