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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南晓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111号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平善,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蓬。本院在审理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南晓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晓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仲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