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139号罪犯李龙,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天水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作出(2011)二中少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8日止,于2012年5月10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未减过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平均成绩96.5分。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共获奖分198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龙予以减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