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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惠世伟与张春洋、郭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世伟,张春洋,郭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惠世伟,男,1992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张春洋,男,30多岁,汉族,住子长县瓦窑堡镇后桥社区,居民。被告郭延红,男,40多岁,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惠世伟诉被告张春洋、郭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解,被告张春洋将所欠原告惠世伟贷款本金20000元还给原告张春洋,所欠利息6000元,原被告双方协商于2015年10月解决。原告惠世伟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世伟承担。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磊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