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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6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尹炳龙与粟伟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炳龙,粟伟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935号原告尹炳龙,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梁旭铭、江东,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粟伟加,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尹炳龙与被告粟伟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云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吕云平审 判 员  刘一红人民陪审员  叶爱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