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6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尹炳龙与粟伟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炳龙,粟伟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935号原告尹炳龙,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梁旭铭、江东,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粟伟加,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尹炳龙与被告粟伟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云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吕云平审 判 员 刘一红人民陪审员 叶爱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