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林军诉王林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281号原告王林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8日。被告王林才,男,汉族,甘肃省灵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军诉被告王林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军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94.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单俊生代理审判员 朱 婷人民陪审员 尚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