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艳双与开鲁县建华镇福兴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双,开鲁县建华镇福兴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李艳双,女,36岁。被告开鲁县建华镇福兴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鲁县。负责人郭志勇,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李艳双与被告开鲁县建华镇福兴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连增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双、被告开鲁县建华镇福兴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郭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艳双诉称,2011年12月1日,2012年3月15日,2013年3月28日被告分别向我借款11500.00元、30000.00元、20000.00元,均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此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推脱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开鲁县建华镇福兴地村民委员会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1500.00元,并给付自借款之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开鲁县建华镇福兴地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是我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村上只有村部17间及院落(占地约10亩),另外有沼地700余亩、草甸子2000余亩、机动地200余亩,今年秋天到期,如果将上述财产处理以后才能够偿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2012年3月15日,2013年3月28日被告分别向我借款11500.00元、30000.00元、20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三枚。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据三枚。该借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被告无异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开鲁县建华镇福兴地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李艳双借款本金61500.00元,并给付自借款之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00元,由被告开鲁县建华镇福兴地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连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