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执字第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士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忠,高立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开执字第0567号申请执行人王士忠。委托代理人邱玉洪。被执行人高立功。王士忠与高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淮开民初字第0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高立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士忠清偿借款616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高立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房屋、车辆登记,虽注册登记淮安永兴物流有限公司,但该公司注册地址与工商登记地址不符,无法查找其公司,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查单位出具的回执、谈话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开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