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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国香与武汉市融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香,武汉市融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吴国香。被执行人武汉市融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7-1号。法定代表人:林运彬,总经理。关于吴国香与武汉市融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融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