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仲异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马丽芬与广州金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利民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2015仲异30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丽芬,广州金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利民,马丽梅,广州宜居酒店有限公司,广州雅伦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夜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马利强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仲异字第30号申请人:马丽芬。委托代理人:苏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思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广州金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腾建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健,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李玲,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利民。被申请人:马丽梅。被申请人:广州宜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中。被申请人:广州雅伦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利民。被申请人:广州夜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利民。被申请人:马利强。申请人马丽芬与广州金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利民、马丽梅、广州宜居酒店有限公司、广州雅伦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夜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马利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丽芬称:《借款合同》第八条、《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十七条、两份《票据质押合同》第十六条均有约定:“乙方或借款合同下的借款人如未按《借款合同》、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借款合同》和本合同为无争议的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可据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认为,上述多个条款均约定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既然有足额的抵押物应直接由法院处理,无需进行仲裁。上述多个条款与仲裁条款并存时,是视为既约定法院管辖又约定仲裁管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广州金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我方是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申请,借款合同有仲裁条款。申请人的陈述没有法律依据。合同第9条明确约定,合同项下的相关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仲裁,申请人的理由是第8条,这是确定债务金额后然后再进入执行程序,这是一个执行依据。被申请人马利民、马丽梅、广州宜居酒店有限公司、广州雅伦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夜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马利强没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广州金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据以提起仲裁申请的依据是《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仲裁条款,该条款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所发生的纠纷应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上述仲裁条款明确约定了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应认定为有效仲裁条款。《借款合同》第八条是对强制执行的约定,并未约定合同争议以诉讼方式解决,即使存在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申请人仍然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申请人要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该项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丽芬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马丽芬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劲晖审 判 员 徐玉宝代理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嘉宝刘合安林奕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