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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X甲与孙X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甲,孙X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保字第41号原告孙X甲,女,200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法定代表人高X(系原告之母)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资料员。被告孙X乙,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甲与被告孙X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等价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孙X乙在北安市农业银行工资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