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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练龙锁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3)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练龙锁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557号罪犯练龙锁,江苏省溧阳市人,现在溧阳市司法局社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溧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溧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练龙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江苏省边城监狱执行。2014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14)镇刑执字第23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练龙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常州市司法局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常州市司法局委派工作人员杨炯、谭贵龙,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国芳、张伟军出庭,罪犯练龙锁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司法局向本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认为:罪犯练龙锁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行为,确已不再适宜继续执行社区矫正。故建议对罪犯练龙锁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罪犯练龙锁对常州市司法局的撤销假释建议没有异议。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常州市司法局的撤销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练龙锁在溧阳市司法局社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15年2月初伙同他人吸食冰毒,经尿样检测呈甲基安非他命阳性,2015年2月9日,溧阳市公安局对练龙锁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罪犯练龙锁在假释考验期间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撤销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镇刑执字第2361号刑事裁定;二、对罪犯练龙锁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杨道骏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