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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何莉与邹华杰、何永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何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庄波,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洋,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华杰。被告:何永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8号。负责人:熊江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莉与被告邹华杰、被告何永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莉以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邹华杰、被告何永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莉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华杰、被告何永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莉撤回对被告邹华杰、被告何永红的起诉。审判员  丁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