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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韩小勇与潘育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左相军代理审判员  吴海文人民陪审员  杜务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谢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