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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马陈悦与张民辉、张翰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陈悦,张民辉,张翰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465号原告:马陈悦。委托代理人:吴浪,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炜,浙江君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民辉。被告:张翰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陈悦诉被告张民辉、张翰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陈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一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