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国森诉被告欧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森,欧桂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82号原告:黄国森,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欧桂强,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森诉被告欧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森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睿 关注公众号“”